【“兩強一促”活動進行時】中釜集團:用心服務,打造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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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都處于高發類型,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解除權屬常見問題之一,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1.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
2021.01.23一直以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都處于高發類型,其中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解除權屬常見問題之一,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
2.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為承包人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3.及時驗收的義務。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按期完成工程和交付合格工程是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及時進入場地開展施工,保證每個階段的工期順利完成。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獨立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更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量是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基礎。
承包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將建設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保修不及時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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